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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破产法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破产法全文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破产法全文解析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银行业正常的经营秩序,保护存款人、债权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金融体系安全稳定运行,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破产的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商业银行指商业银行法规定的金融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是指在依法获得金融机构经营许可并开展非银行支付机构、融资担保机构等金融服务活动的机构。

第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银行破产管理机构,统一管理本辖区内金融机构的破产工作。

第二章 破 产 的 基 本 程序

第一节 破 产 程序 的 开 始 和 认 定

第四条 本法规定的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其债权人依照本法规定提出的申请,由该金融机构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认定其破产。

第五条 人民法院对债权人提出的破产申请,经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要求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受理决定,同时向申请人发出破产申请受理通知书,并抄送有关方面。对不予受理者,应当在同期内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对不符合破产条件者,应当在同期内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节 破 产 债 权 登 记

第六条 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之日,该金融机构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组织债务人的债权人会议,依据该金融机构的债权情况,确定债权登记期间和债权登记的方式及期限;同时公告债权登记的期间和方式。

第七条 债权人应当在规定的债权登记期间内,向债权人委员会报告其全部或部分债权数量和金额,如期履行其报告义务的债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并按照其在该金融机构的债权比例获得清偿。

第三章 破 产 清 算 与 和 解

第一节 破 产 清 算

第八条 清算委员会应当根据债务人的财产和债务情况,制定破产清算方案,对破产财产进行清算,并在受法律规定或者经债权人同意后对资产按照清算方案进行处置。

第九条 除清算委员会因破产所需之费用和给予债权人优先受偿权的债权采取补偿之外,清算委员会按照破产清算方案分配破产所得,并清偿各债权人的债权。

第二节 破 产 和 解

第十条 经清算委员会、债权人委员会主席或者其他代表债权人的人民调解组织推荐,并由破产人民法院指定,可以进行破产和解。

第十一条 破产和解应当制定和解协议,破产债权人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其他有关方面应当根据其有关法律、行政规定或者规章的规定,出具同意或者不反对的书面文件。在实施和解协议前,应当经破产人民法院的核准。和解协议无效的,破产人民法院应当终止和解程序,恢复原破产程序。

以上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破产法全文的解析,银行破产的程序、程序的开展和认定、破产债权登记、清算和和解等全部细节都一一讲述。这些规定和细节的出现是为了保护存款人、债权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金融体系安全稳定运行。这将使银行制度更加健全,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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